(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尹显莲,莫美霞,刘芷杏,黄菲尔,李芳芳,彭霞飞等与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显莲等,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96号申请人尹显莲等12人(名单详见附表),系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尹显莲,系员工推举的代表。委托代理人莫美霞,系员工推举的代表。委托代理人刘芷杏,系员工推举的代表。被申请人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栋1610a。法定代表人郑昀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1632-1643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5691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569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赵德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婧附表:序号申请人身份证号码保全金额(元)尹显莲430421197311181685莫美霞430422197604101067刘芷杏440924198005182543黄菲儿360424199210245707李芳芳430528197912287389彭霞飞430423198311294724陈国强512924197309101939周铁梅431228198310150624张承英37032219840125252x叶巧凤360421196807160420陆廷政450122198207062019邹启燕532622198410150048合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