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衢民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定燕与吴红伟、柏伍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定燕,吴红伟,柏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定燕,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宋溪镇堰下村饭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红伟,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岩头村下陈**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柏伍红,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岩头村下陈**号。再审申请人王定燕因与被申请人吴红伟、柏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衢商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定燕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王定燕关于涉案款项系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其与吴红伟之间已就涉案款项进行过结算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吴红伟提交意见称:王定燕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王定燕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凭证,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借款,结合吴红伟主张双方已就该款项进行结算,并出具给王定燕一张30000元的欠条,王定燕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认可该欠条由其持有,并承诺向法院提供而未提供的情况,原审判决根据举证规则支持吴红伟双方已经结算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符合证据规则,适用法律正确,王定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定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