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世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沙路32号。法定代表人何文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参与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文华。被申请人湖北世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左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波。申请人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源泉融资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因为从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中,看不出咨询服务的内容,世嘉塑料公司除每月按信息金额的4%给付咨询服务费外,无其他权利;同时,世嘉塑料公司每月按信息金额的4%给付的咨询服务费,是否应当计入借款本金还是计作利息,或者作为借款之外的其他债务处理,需要在审理中查明、认定。2014年9月25日的400万元借款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又于11月10日签订的600万元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有违常理。况且,双方未签订抵押合同,未对抵押的范围予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7930元,予以返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另行起诉。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