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宝兴顺、黄仕念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宝兴顺,黄仕念,王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仿江南水乡商网6号。法定代表人:黄荣柏,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秀、胡俊峰,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宝兴顺,男,白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黄仕念,女,壮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王雪,女,汉族,1991年1月2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兴顺、黄仕念、王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兴顺、黄仕念、王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周星坪代理审判员 徐 嘉人民陪审员 丁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映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