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小锦、梁银顶等与李际科、张俊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际科,梁小锦,梁银顶,张俊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际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小锦。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银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俊峰。上诉人李际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际科上诉称:本案是由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应当由公司的注册地所在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张俊峰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成安县,故原审据此认定成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