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19号原告:某,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