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三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210号原告:姜某某,女,48岁,汉族,住开原市。被告:田某某,男,49岁,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文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