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英?与新疆悍马XX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新疆悍马XX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刘英。被告:新疆悍马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152号华凌物流区东区E-3号。法定代表人:卢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与被告新疆悍马XX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5.26元,减半收取692.63元(原告刘英已预交),由原告刘英负担。审判员 叶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米热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