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蒋金玲与王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052号原告蒋金玲。委托代理人龙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玲与被告王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玲自愿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康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蒋金玲负担。审判员望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向丹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