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宾剑平与胡洪文、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剑平,胡洪文,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宾剑平。委托代理人:刘建东,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洪文。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力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宾剑平申请执行胡洪文、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由柳江县人民法院拍卖处理中,本案要等拍卖后才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