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应宏,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曾用名赵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赵红海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应宏、被告赵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4年4月,我与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不知道被告的性格和为人。婚后几年来,被告不负家庭责任,不履行家庭义务,好逸恶劳,经常赌博。被告没有钱了,就向我要,若不给,对我非打即骂。整个家庭仅靠我一个人支撑。农历2012年正月,在深圳的住处,被告养了一条狗,我不喜欢狗,被告就对我进行殴打,致我身体多处受伤,并叫我滚,并说如果他回来时,我没走,就把我杀了。当时我很恐惧,还不如一条狗,在万念俱恢的情况下,我离开了被告。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之久。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张某的身份证、赵某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个人身份及其儿子的个人身份信息。2、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汇款单据39张,证明原告给被告汇款69800元用于家庭开支的事实。被告赵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现在儿子已4岁多了,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在共同生活期间,我们虽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过一些矛盾,但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有过错我愿意诚恳改正,请求原告给我一个改过机会。因此,我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赵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个人身份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2、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一致的陈述,法庭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8月,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即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现随被告母亲生活,在刘集街道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农历2012年正月,原、被告在深圳的住处,因被告养了一条狗,遭原告反对,原、被告发生了较激烈的矛盾冲突,原告离开被告外出务工,后经他人劝解。农历2013年正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照料孩子。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原告先后分39次给被告汇款69800元用于购买房屋、偿还贷款及家庭开支。2015年5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建立起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原告仍能以家庭为重,先后分39次给被告汇款69800元用于家庭购买房屋、偿还贷款及家庭开支,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原、被告能够相互关心,互相体贴,多加沟通,凡事多站在对方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主动改善夫妻关系,其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有效证据。被告亦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示诚恳改过,要求原告给自己一个改过机会。合议庭评议认为,应给被告提供一个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双贵审 判 员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余志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闫正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