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辉。被执行人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351-8号。法定代表人吕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国辉与被执行人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防市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国辉15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国辉于2014年12月31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防市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