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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郑炜伟、洪海洋与洪海洋、叶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炜伟,洪海洋,叶雪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郑炜伟。被告:洪海洋。被告:叶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炜伟诉被告洪海洋、叶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施文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