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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姜XX,李XX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姜xx,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发委一组。委托代理人孙兴起,男,194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发委一组。被告李XX,女,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发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XX撤诉起诉。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