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姜XX,李XX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姜xx,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发委一组。委托代理人孙兴起,男,194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发委一组。被告李XX,女,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发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XX撤诉起诉。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