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合肥联创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联创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5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联创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联创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