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任爱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爱红,孙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任爱红。被执行人孙玉成。申请执行人任爱红与被执行人孙玉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玉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03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