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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董雨与魏哲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雨,魏哲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初字第152号原告董雨。委托代理人黄礼新,枣庄峄城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哲祥。委托代理人杨兆明,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原告董雨诉被告魏哲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董雨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