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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国新与张国新、董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国新,董青,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喜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39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负责人戚玉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洛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新。被告:董青。被告: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康桥路108号。被告:单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张国新、董青、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喜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石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