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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董桂英与吉林电视台名誉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桂英,吉林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董桂英,女,汉族,1956年3月1日出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电视台,住所地长春市卫星路。法定代表人谭铁鹰,台长。申请执行人董桂英与被执行人吉林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桂英于2011年11月10日持已生效的(2010)长经开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电视台在其覆盖范围内为原告董桂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由被告吉林电视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8000.00元;三、驳回原告董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原告负担2100.00元,由被告承担400.00元。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电视台在生活频道《大卓说事》栏目中两次,通过飞字短信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董桂英进行了道歉,内容为:“致歉;董桂英女士,对于吉林电视台生活频道有事您说话栏目组大卓说事板块中对您的某些不恰当描述向您深表歉意”。并将精神损害赔偿款人民币8000.00元及诉讼费4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董桂英,2011年12月21日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后因申请执行人董桂英不接受被执行人吉林电视台在生活频道《大卓说事》栏目中通过飞字短信方式所进行的道歉,我院与被执行人吉林电视台再次进行沟通,被执行人吉林电视台于2012年5月12日在《有事您说话》栏目中的21分37秒和30分41秒两处、2013年10月19日《生活能见度》栏目中11分38秒处,再次以飞字短信方式进行了道歉。经2013年7月18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次审判委会确认,被执行人吉林电视台已完成(2010)长经开民初字第268号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长经开民初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世永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