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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启渡贸易有限公司与缪平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261号原告上海启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远玉。委托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启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平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启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