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遽焕政,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