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赔民申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骡子与陕西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骡子,陕西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骡子,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咏山,院长。委托代理人:吉康民,该单位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赵骡子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骡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程序违法。其己提供了四个电石项目设计图纸资料,冶金研究院在仲裁时认可,只是称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依据双方签订的项目聘用合同约定的5%提成标准,冶金研究院应当支付设计费提成。故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请。本院认为:关于5%设计费提成的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项目聘用合同约定:乙方(赵骡子)担任电石项目工程师及现场项目管理负责人,甲方(冶金研究院)所承揽的电石项目,需由乙方设计并提供图纸,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该项目设计费总额的5%。本案中,冶金研究院自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11月8日,分别与民勤县荣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赵骡子应当为以上四个电石项目的设计提供图纸,但其仅是参与、指导了四个项目的设计工作。在本院审查中,赵骡子亦称设计图纸中的细化部分一些数据的计算,他并没有提供给冶金研究院。另查,冶金研究院还曾向其他单位购买过本案工程所涉图纸。故一、二审判决认定赵骡子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向冶金研究院提供了图纸,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其要求冶金研究院支付图纸设计提成费49.4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经济赔偿金和拖欠工资的问题。因赵骡子未能提供其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仍在冶金研究院工作及冶金研究院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证据,故一、二审判决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妥。关于二审程序违法问题,经查,二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赵骡子此项理由依据不足。综上,赵骡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骡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焦玉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兴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