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陈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村村民委员会干坝子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陈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村村民委员会干坝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李容。委托代理人:邱光耀,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克华,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明容。委托代理人:王中良,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村村民委员会干坝子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村。法定代表人:邹洪彬,该村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李容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陈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陈明容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村村民委员会干坝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干坝子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容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为李容的丈夫黄建华在《转让田土承包书》上的签字构成表见代理和家事代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容承包经营户现有新证据证明黄建华是文盲,在签字时根本无法判断《转让田土承包书》的真实含义。即使《转让田土承包书》合法有效,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也只能认定为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李容承包经营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容承包经营户与陈明容承包经营户签订的《转让田土承包书》是否合法有效。李容承包经营户于1998年6月18日与原重庆市江津市永兴镇万世村一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并于2000年12月24日就其承包的土地与陈明容承包经营户签订《转让田土承包书》。该承包书载明:“转让田土承包人李容,本人因无力耕种,愿将本人承包万世一村田土三份,现转让万成林耕种,双方各无异议,立成文约,今后承包户与生产队关系全由万成林承包户负责。社干部周光银;转让田土承包人李容、黄建华;承包人万成林、陈明容。2000年12月24日。”经一、二审法院查明,该承包书中周光银、黄建华、陈明容的签名均系本人所签,李容及万成林的签名字样不是本人所签。万成林与陈明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离婚。本案中,李容的丈夫黄建华虽不是干坝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与李容系夫妻关系,且《转让田土承包书》已签订多年,李容称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故《转让田土承包书》中黄建华的签名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家事代理,转让本案诉争土地系李容承包经营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容承包经营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举示了黄建华的人事档案复印件,拟证明黄建华系文盲,在签名时根本不知道《转让田土承包书》的真实内容。经审查,该人事档案中并未明确记载黄建华系文盲,且也不能证明黄建华在签名时不知道承包书的具体内容,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该《转让田土承包书》有原村民小组组长周光银的签名,也得到了现在干坝子村民小组的认可,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该《转让田土承包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李容承包经营户提出即使该《转让田土承包书》合法有效,也应认定为实为田土转包的申请理由,与《转让田土承包书》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干坝子村民小组系在李容承包经营户放弃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将诉争土地重新发包给陈明容承包经营户,陈明容承包经营户系合法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已对本案诉争土地耕种多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得到保护。综上,李容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