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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日照市金涛物资经销中心与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21-1号申请人日照市金涛物资经销中心,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负责人卢陈涛,经理。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于荣兴,经理。申请人日照市金涛物资经销中心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9500000元,日照胜天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