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1月17日生,住民权县。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9月3日生,住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 健审 判 员 赵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