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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1月17日生,住民权县。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9月3日生,住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 健审 判 员  赵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