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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安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3日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11日由融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红斌出庭支持公���,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3年7月29日,经钟某提议后,被告人黄某伙同钟某、袁某、罗某(均已判刑)共同在东起乡以赌“扒玉米籽”的方式,开设赌场谋取利益。期间,覃某甲、梁某、谢某、莫英图、钟腾叶、莫符全、龙恩强、龙某等人(均已判刑)分别按每股500元或1000元的方式入股参与,先后在融安县东起乡崖脚村崖脚屯罗某家石棉瓦房内、崖脚村崖脚屯北面山脚春芽树林、崖脚村崖脚屯钟腾真的柚子园、崖脚村老街河边、东起乡东乡街屯18号房子内、崖脚村崖脚屯14号谢某家门口地坪、东起乡长丰村古力屯80号屋边柚子树下、崖脚村崖脚屯与竹山屯交界旧公路路面、崖脚村塘头坡屯127号屋边的板栗树下、东起乡与大良镇石门水库交界处进甘蔗地附近的草丛地坪、东起乡二窝屯33号邓治光家门口地坪、东起乡供电所屋背龙祖安家的瓦棚等地交叉、流窜开设赌场,招揽赌徒聚众赌博时间约4个月,每场参赌人员均在二、三十至七、八十人不等,抽头渔利共计约四十万元。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5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钟某、罗某、覃某甲、覃某乙、梁某、谢某、龙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立案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是主要的组织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颂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