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东华侨欧胜企业有限公司与亚致力运输有限公司、上海亚致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侨欧胜企业有限公司,亚致力运输有限公司,上海亚致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广东华侨欧胜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50号803-809房。法定代表人:秦元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璐,上海市汇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致力运输有限公司(ECTTRANSPOR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青衣牙洲街8号灏景湾第2座37楼H室。被告:上海亚致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28号1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侨欧胜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亚致力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亚致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书面确认,已同两被告达成和解且收讫和解款项,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侨欧胜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亚致力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亚致力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钱 旭代理审判员 王寰瑾人民陪审员 李慧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