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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美亭与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2279号原告姜美亭。被告张岩。原告姜美亭与被告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美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美亭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鼎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