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静与被告朱妞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武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石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