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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静与被告朱妞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武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石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