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景文与向顺爱、第三人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范家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景文,向顺爱,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范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再初字第4号原告张景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向顺爱,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委托代理人张影,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第三人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范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法定代表人刘晓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文诉被告向顺爱、第三人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范家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景文承担。审 判 长 王文涛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