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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永与清水乡畜牧兽医站、凉州区清水乡政府、凉州区农牧局、凉州区畜牧兽医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凉州区清水乡畜牧兽医站,凉州区清水乡政府,凉州区农牧局,凉州区畜牧兽医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326号原告丁永。被告凉州区清水乡畜牧兽医站。法定代表人李文俊,系清水乡政府乡长。被告凉州区清水乡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清水乡菖蒲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文俊,系该乡政府乡长。被告凉州区农牧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蔡正德,系该局局长。被告凉州区畜牧兽医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兴胜路4号。法定代表人蔡周山,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诉被告清水乡畜牧兽医站、凉州区清水乡政府、凉州区农牧局、凉州区畜牧兽医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暂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宏杰审 判 员  王劲辉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