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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910号原告:王某甲,男,199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位王村委会王土楼村。身份证号341281199701243750委托代理人:柴涛,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被告:王某乙,女,199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大周村委会王老庄**号。身份证号341281199803253765被告:王某丙,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大周村委会王老庄**号。身份证号3412811972********(系被告王某乙之父)被告:杨某,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大周村委会王老庄**号。身份证号3421261975********(系被告王某乙之母)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柴涛,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2年农历腊月十六日,原告与被告王某乙按当地风俗压书,经媒红赵思玲之手,王从伟、XX在场,被告接收原告彩礼款16600元,另外被告接收原告衣服、金戒指价值10000余元,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彩礼款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款1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杨某辩称:1、关于原告诉请的2012年腊月十六日给付的彩礼款16600元,我们认可。2、关于原告所述的戒指、衣服等价值10000余元,我们不予认可。衣服最贵的只有一件呢子大衣,价值600元。戒指已经被原告王某甲换成了自己戴的,后变卖用于还债了。3、在2015年6月2日上午,原告王某甲在亳州市谯城区小刘庄的一处出租房内私自翻阅被告王某乙的手机,翻看了被告王某乙同事给王某乙发送的信息,之后无故殴打被告王某乙,致使王某乙鼻子流血,腿部、脸部多处受伤。4、自2014年4月份至今,原告和被告王某乙长期保持同居关系,两人居住在亳州市谯城区小刘庄的一处出租房内。5、因原告的行为,对被告王某乙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故原告应支付被告王某乙的医疗费用及被告王某乙家庭的精神损失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腊月十六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进行压书,经中间人之手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接收原告彩礼款16600元。后双方在来往中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已解除婚约关系。因三被告拒不返还所收彩礼款,故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婚约是未婚男女双方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实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出解除婚约的权利,但在婚约关系解除以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按当地风俗订婚,三被告认可接收了原告彩礼款16600元,所以在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婚约关系解除后,三被告应将所收原告的彩礼款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甲彩礼款1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杨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