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2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龚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龚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29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94287-4)。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99号。代表人:薛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龚洁,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特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龚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洁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773186.22元,执行费20131.86元,合计1793318.08元;但被执行人龚洁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洁的银行存款1793318.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咏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开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