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95号原告段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霍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