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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95号原告段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霍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