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符某兴和符某禄滥伐林木罪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兴,男,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符某禄,男,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决定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初,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得知白沙县牙叉镇方香村委会召傲村村民符某新有一片橡胶树欲出售,随后符某兴与符某新协商购买橡胶树事宜,期间符某禄提供木材价格参考,最终以人民币36700元达成购买协议。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口头商定由符某兴出资,收益、亏损双方各承担一半。几天后,符某兴、符某禄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召傲村什作坡对橡胶树进行采伐,之后将砍伐的林木运至白沙县万州木材厂出售。2014年3月12日上午,当符某兴、符某禄雇请的工人继续采伐林木时被白沙县林业局牙叉重点公益林管护站护林员符某发现并当场制止。事后,符某禄到现场协调处理。经调查:采伐林木位于白沙县牙叉镇方香村委会召傲村什作坡,土地权属为牙叉镇方香村委会召傲村。树种:橡胶,株树:219株;蓄积量:29.4466立方米;出材量:20.612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于2014年8月20日到白沙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符某兴、符某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说明、调查报告、情况说明;2.证人符某、王某旭、陈某、符某新、王某武、陈某袖、符某强、王某国、符某帮、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符某兴、符某禄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符某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白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符恩壮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