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林某,女,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324。被告:孔某甲,男,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2218。原告林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运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孔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5年1月5日相识,经过自由恋爱同居,××××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乙,××××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丁。由于被告性格非常暴躁,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因一些小事殴打原告,特别是饮酒后。因此,原告与被告经常争吵,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夫妻双方简直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没有维持下去的必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人500元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孔某甲于2005年在露天酒吧自行相识、谈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丁。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封开县南丰镇民政办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夫妻之间的感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林某认为与被告孔某甲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请本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生育的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孔某甲于2005年自行相识、谈婚,双方于××××年××月××日在封开县南丰镇民政办自愿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乙,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丁,原、被告双方结婚已有6年多的时间,且生育三个子女,故婚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原、被告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夫妻之间的感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注意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改正各自存在的缺点,遇事为家庭及孩子的未来着想,双方是能够和好回来的。原告林某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驳回原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案件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款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黎耀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