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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鹅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鹅民初字第25号原告:黄某某,住浮梁县。被告:胡某某,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因与被告胡某某已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于2015年6月29日到浮梁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跃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