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鹅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鹅民初字第25号原告:黄某某,住浮梁县。被告:胡某某,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因与被告胡某某已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于2015年6月29日到浮梁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跃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