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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内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俭与曹继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俭,曹继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张俭,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曹继财,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朱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俭、曹继财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3日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曹继财除已给付张俭医疗费7000元外,另于2015年8月4日前给付张俭其他各项损失10000元。二、张俭收到���后不再和曹继财发生于此事相关的任何纠纷,相关责任纠纷终结。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俭、曹继财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