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云与嵩县伊河漂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嵩县伊河漂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女,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嵩县伊河漂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崔强强,该公司经理。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嵩县伊河漂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嵩县伊河漂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嵩县伊河漂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守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