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25号原告:郑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许某某,男,��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季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