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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25号原告:郑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许某某,男,��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季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