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刑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2015年1月22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依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郑鹏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9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与鲁某戊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相互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拳击鲁某戊胸、脸部,鲁某戊以手还击并咬破金某右手小拇指;被告人金某击打鲁某戊胸部致鲁肋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鲁某戊右侧第3、4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本案中被害人鲁某戊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鲁某戊系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顺鲁村村民,双方因该村的名为“踏道垅”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之事存有纠纷。2014年10月9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见鲁某戊在该土地上锄地便上前阻止,并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金某用拳击鲁某戊的胸、脸部;鲁某戊出手还击,口咬金的右手小指(出血)。此后,被告人金某在鲁某戊倒地后,骑于鲁的胯部并击打鲁胸部两、三拳,导致鲁某戊右侧第3、4前肋各一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鲁某戊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势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土地承包合同及民事裁定书,被害人鲁某戊的陈述,证人鲁某甲、钱某、鲁某乙、鲁某丙、鲁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鲁某戊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金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鲁某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已支付完毕。被害人鲁某戊对被告人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该事实有和解协议及收条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无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在处理日常生活矛盾过程中不能冷静对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了全部赔偿、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金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关于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金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长 刘新新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晓彦附页:一、被告人首次报到地址:衢州市区双港路柯城区人民医院对面,衢州市柯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联系电话:301****。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