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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永兵与被范合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兵,范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兵,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合义,男,67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永兵与被执行人范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范合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范合义在你处的款10000元至长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凯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