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0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张正莲与唐小兵,周松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张正莲,唐小兵,周松秀,邝国宁,台山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杨子恒,杨德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9号。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镇成,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莲,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21973********,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委托代理人:罗柳青,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兵,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3231969********,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枧塘乡土桥村委马头安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松秀,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枧塘乡土桥村委马头安村**号,身份证号码:4523231972********。委托代理人:唐亚智,是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锦华,是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邝国宁,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7221972********,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号503。原审被告:台山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环市西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黄广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杨子恒,男,200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22001********,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原审被告:杨德福,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21973********,住河南省泌阳县王店乡上岗村委杨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张正莲因与被上诉人唐小兵、周松秀及原审被告邝国宁、台山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杨子恒、杨德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依法向杨德福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杨德福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分别退回10801元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张正莲。审判长 黄少芳审判员 甄锦源审判员 陈侃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慧燕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镇成,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莲,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2197312015263,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委托代理人:罗柳青,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兵,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323196910063451,住广西全州县枧塘乡土桥村委马头安村1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松秀,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枧塘乡土桥村委马头安村17号,身份证号码:452323197205100426。委托代理人:唐亚智,是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邝国宁,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72219720828383X,住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35号503。原审被告:台山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环市西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黄广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杨子恒,男,200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2200107085275,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原审被告:杨德福,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2197309055272,住河南省泌阳县王店乡上岗村委杨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张正莲因与被上诉人唐小兵、周松秀及原审被告邝国宁、台山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杨子恒、杨德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依法向杨德福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杨德福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分别退回10801元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张正莲。审判长黄少芳审判员甄锦源审判员陈侃伦二○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曾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