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原、被告已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占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淑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