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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原、被告已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占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淑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