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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荣荣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79129290—X。法定代表人李永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荣荣,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韩港村张庄组,身份号码41282819910120303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荣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荣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解放路支行有银行存款386612.43元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荣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解放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86612.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