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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王正军,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公告费320元,合计47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 判 长 贾             琼审 判 员 杨      本      凤人民陪审员 加尔恒·木拉提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