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王正军,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公告费320元,合计47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 判 长 贾 琼审 判 员 杨 本 凤人民陪审员 加尔恒·木拉提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