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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新乡县鸿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申请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县鸿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589号申请人:新乡县鸿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西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杜学民,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中先,任该公司总经理。新乡县鸿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乡县鸿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新乡县鸿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也没能提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新乡县鸿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执行员  李秀明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