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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贾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祚明与张术建、张树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祚明,张术建,张树卿,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祚明。被告张术建。被告张树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张祚明与被告张术建、张树卿、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管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