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费风村辞退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风村
案由
辞退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费风村。上诉人费风村因诉徐拥军辞退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滨民诉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费风村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自1958年在滨海县供销总社生资公司工作,因文革原因蒙冤于1967年被开除,现要求恢复工职,赔偿相应损失。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费风村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费风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2015)滨民诉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费风村起诉徐拥军辞退争议纠纷一案,所涉事项系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季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