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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羽宇与义乌欧莱美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羽宇,义乌欧莱美医疗美容医院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刘羽宇,模特。委托代理人:饶进峰、朱晓磊,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欧莱美医疗美容医院。负责人:黄桂云。委托代理人:冯晓庆,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羽宇与被告义乌欧莱美医疗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纠纷经双方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羽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羽宇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